防范非法薦股,遠離非法證券投資咨詢
一、何為非法證券投資咨詢?
按《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執業規范(試行)》和《證券經營機構參與打擊非法證券活動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屬于特許經營,非法證券投資咨詢是未經證監會批準,擅自公開經營證券相關業務的機構和個人行為,都屬于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簡單的說,就是未征得監管部門許可,某公司或個人通過任何網絡等所有渠道,提供證券投資分析、預測、股票、買賣等直接或者間接的相關活動,無論收不收服務費,都屬于非法的。非法證券投資咨詢主要有以下這些表現形式:
1、設立網站或利用網絡聊天工具以招攬會員或客戶為名,提供證券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的方式,非法代理客戶從事證券投資理財活動。
2、設立網站或利用網絡聊天工具以保證收益、高額回報為誘餌,代客操盤,公開招攬客戶,與投資者簽訂委托協議,從事非法證券活動。
3、假冒合法證券經營機構網站或博客,發布非法證券活動信息,招攬會員或客戶。
4、使用虛構的證券公司名稱,利用門戶網站發布非法證券活動信息,招攬會員或客戶,提供證券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服務,變相從事非法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5、以門戶網站、網站博客、QQ等為平臺,散布非法證券活動信息,提供證券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服務,收取咨詢費、服務費。
6、以“薦股軟件”形式,散布非法證券活動信息,提供證券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服務,收取咨詢費、服務費。
7、通過開辦“股民學校”、舉辦投資報告會,從事非法證券投資咨詢。
二、投資者如何識別及防范非法證券投資咨詢呢?
對于非法證券投資咨詢,投資者可以綜合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識別認定:
1、行為主體(機構與個人)是否具備證券投資咨詢資格(非法主體無許可證,無資格);
2、向投資者或者客戶提供涉及證券以及證券相關產品的投資建議服務,輔助客戶作出投資決策(無許可證,無資格,亂推薦股票,亂預測,亂建議買賣);
3、直接或者間接的方式獲取經濟利益(無許可證,無資格,收取服務費,要分紅分成)。
三、對于防范非法證券投資咨詢,中國證監會就曾經在網站上公布過一些防范的小竅門。
1、驗明正身。投資者應當詢問相關機構和從業人員是否同時具備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并要求查看其資格證書,可以根據證券業協會網站(網址:www.sac.net.cn)的“信息公示”欄目提供的地址、網址、電話以及執業人員的姓名、資格證號等信息進行核實。
2、不輕易相信任何可疑網站、陌生電話、手機短信發來的投資咨詢信息、理財廣告,不隨意泄露自己的家庭、身份及財務等個人信息資料。
3、索取并查驗合同。通過合法機構從事任何證券活動,都必須簽訂書面合同。不能提供合同或只能以傳真、郵件方式提供合同副本而不能提供合同書面原件的,要堅決拒簽;同時,要高度警惕,仔細查驗合同內容,防范單方免責條款陷阱。注意識別匯款賬號,合法機構匯款不得進入私人賬戶,堅決不向私人賬戶匯款。
4、要注意留存有關證據,特別是保存好在購買“薦股軟件”和接受證券投資咨詢服務時所簽訂的相關協議、匯款單據等憑證,以便于自己通過法律途徑挽回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已由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于2019年12月28日修訂通過,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證券法》是資本市場的“基礎法”和“根本法”。修訂后《證券法》進一步明確了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從事證券業務、非法開設證券交易場所等類型非法證券活動的表現形式和法律責任,顯著提高違法成本,對于打防非法證券活動,維護證券市場正常秩序和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一、嚴禁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
《證券法》第九條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注冊。未經依法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關于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的法律責任,第一百八十條規定進一步提高違法成本“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設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或者部門會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締。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嚴禁擅自設立證券公司、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或者未經批準以證券公司名義開展證券業務活動
《證券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證券公司名義開展證券業務活動。”第一百二十條第四款規定“除證券公司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證券承銷、證券保薦、證券經紀和證券融資融券業務。”
關于法律責任,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規定“擅自設立證券公司、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或者未經批準以證券公司名義開展證券業務活動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元的,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擅自設立的證券公司,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
三、嚴禁非法開設證券交易場所
關于證券交易場所的設立,第九十六條、第九十八條、第一百條規定“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的設立、變更和解散由國務院決定。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的組織機構、管理辦法等,由國務院規定”“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區域性股權市場為非公開發行證券的發行、轉讓提供場所和設施,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證券交易所必須在其名稱中標明證券交易所字樣。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證券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稱。”
對于非法開設證券交易場所的法律責任,第二百條第一款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元的,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嚴禁擅自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證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證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記、存管與結算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對于擅自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法律責任,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嚴禁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證券法》第五十八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三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投資者應當使用實名開立的賬戶進行交易”。
對于違規出借或借用證券賬戶的法律責任,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