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示個股場外期權風險
一、案件還原
2017年12月, 鐘某、葉某1、葉某2在福建省福州市控制“福州某信息咨詢有限公司”,開始以公司化運作模式實施詐騙活動。該公司首先與劉某約定,利用其資管產品認購人的通道購買股票期權,投資人的經濟損失轉入劉某的賬戶后,除劉某截留一定的手續費外,余款全部返還。2017年12月22日,劉某、陳某與深圳某資本管理有限公司簽訂“金匯資本—長發3號資產管理合同”,開始認購資管產品。該產品推出后,深圳某資本管理有限公司分別與浙江某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某資本管理有限公司簽訂《中國證券市場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協議》,進行個股場外期權對手方交易。福州某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分別于2018年1月3日、1月30日、3月29日與上述三家期貨公司風險子公司簽訂《中國證券期貨市場場外衍生品交易主協議(2014年版)》,約定作為股票期權的買方,與上述三公司進行交易。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鐘某、葉某1、葉某2、劉某等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被害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
二、案例評析
本案中,被告人鐘某、葉某1、葉某2、劉某等人伙同他人,利用個別期貨公司風險子公司的管理疏漏,通過與其簽訂《中國證券市場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協議》,進行個股場外期權對手方交易,并通過網絡宣傳,引誘大量沒有風險承受能力的散戶,參與到個股場外期權交易。
期貨公司風險子公司開展場外期權業務,應當接受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的自律管理。根據協會2018 年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風險管理公司場外衍生品業務自律管理的通知》要求:期貨公司風險子公司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對投資者尤其是私募基金等非持牌機構的真實身份、資金來源合法性、產品合同中對場外衍生品是否約定、相關風險是否揭示等進行核實;審慎核查投資者真實交易目的,核驗投資者是否具有真實的風險管理需求,確認相關投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確認交易對手方的資金來源為依法依規取得的資金,不存在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或違反反洗錢規定的有關情況;期貨公司風險子公司不得為自然人辦理場外期權相關業務。協會2019 年發布修訂后的《期貨公司風險管理公司業務試點指引》進一步明確規定,期貨公司風險子公司開展場外衍生品業務,不得與自然人簽訂業務合同或開展場外衍生品交易。